沒有辦結婚登記,但有宴客,這樣法律上算是夫婦嗎?
結婚的要件可分形式要件跟實質要件。
形式要件
民法982之1規定: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。
實質要件
1、須達法定年齡,男未滿十八歲,女未滿十六歲,不得結婚。(民法980條)
2、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。(民法981條)
3、須不違反近親間禁婚之限制
4、當事人間無監護關係(民法984條)
5、須非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兩人以上結婚(民法985條)
以上違反1、2、4條者,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。(有但書)
違反3、5者為婚姻絕對無效。所謂絕對無效,為"當然"、"自始"、"確定"的不能發生婚姻關係之效力。
4則指~~監護人與受監護人,於關係存續中,不得結婚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(民法984條)但結婚已逾一年者,不得請求撤銷。
式要件中的一點~~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(民法982之2條)所謂推定,指無須就結婚之成立生效負舉證責任,但若有反證證明結婚不成立,則可推翻結婚登記之效力。
另公證與宴客皆為"公開儀式"及"兩人以上之證人"的範圍中,如果沒有依法登記,其結婚~~~~無效。
綜合上述~~所謂結婚:係男女當事人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所為之要式行為。講明白點就是~~成年人(未成年人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)雙方經過"公開"、"儀式"(請客、宴客)後再到戶政機關登記。
另外~~提醒閣下一點(歹勢~先說明不是要觸楣頭),如未經戶籍法規定依法登記者,若日後當事人因狀況須辨理離婚登記時,亦須先辨理結婚登記後方可辨理離婚登記。
形式要件
民法982之1規定: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。
實質要件
1、須達法定年齡,男未滿十八歲,女未滿十六歲,不得結婚。(民法980條)
2、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。(民法981條)
3、須不違反近親間禁婚之限制
4、當事人間無監護關係(民法984條)
5、須非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兩人以上結婚(民法985條)
以上違反1、2、4條者,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。(有但書)
違反3、5者為婚姻絕對無效。所謂絕對無效,為"當然"、"自始"、"確定"的不能發生婚姻關係之效力。
4則指~~監護人與受監護人,於關係存續中,不得結婚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(民法984條)但結婚已逾一年者,不得請求撤銷。
式要件中的一點~~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(民法982之2條)所謂推定,指無須就結婚之成立生效負舉證責任,但若有反證證明結婚不成立,則可推翻結婚登記之效力。
另公證與宴客皆為"公開儀式"及"兩人以上之證人"的範圍中,如果沒有依法登記,其結婚~~~~無效。
綜合上述~~所謂結婚:係男女當事人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所為之要式行為。講明白點就是~~成年人(未成年人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)雙方經過"公開"、"儀式"(請客、宴客)後再到戶政機關登記。
另外~~提醒閣下一點(歹勢~先說明不是要觸楣頭),如未經戶籍法規定依法登記者,若日後當事人因狀況須辨理離婚登記時,亦須先辨理結婚登記後方可辨理離婚登記。
而且~~法律中的結婚一篇所規定的目不但是在於保障"合法的婚姻關係,更因民法中的法條規定皆有其貫連性、及重要性,版主不可輕視法條的存在!!!!舉例~~夫妻間最敏感的繼承問題~~合法的夫妻關係本就是相互繼承,但對未有合法的婚姻關係的當事人男女之間並不產生繼承身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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