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年底結婚,明年報稅可以合併申報嗎?
財政部74/08/14台財稅第20553號函
主旨:配偶應合併申報者有關婚姻成立與消滅之認定標準
說明:
二、修正民法親屬篇第982條規定「結婚,應有公開之儀式及2人以上
之證人。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。」依此規定,結
婚如有公開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者,其婚姻已有效成立,並不以登
記為要件。至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上揭修正民法條文已規定推
定其已結婚,故如已為結婚之登記,倘無反證足以證明其未有公開儀式
及2人以上之證人者,應認定已結婚。
三、修正民法親屬篇第1050條規定「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2
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。」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
辦理離婚登記,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,離婚生效日期自登記日起算
,故有關兩願離婚之認定,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,至於裁
判離婚者,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。
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4款
戶籍登記申請書,除應載明戶號、戶長姓名、當事人及申請人姓名、國
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址、申請日期外,並應依下列規定記載之:
四、結婚或離婚登記:雙方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、父母姓名、證人姓名
及結婚或離婚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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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清楚規定了沒?財政部為稅務主管機關,財政部已明白揭示,結婚不
以登記為要件。
若有辦結婚登記,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,申請結婚登記應載明結婚日
期,此為當事人認諾,推定以記載之結婚日期所屬年度為結婚年度。
若無辦結婚登記,則由事實主張有利之一方舉證,證明結婚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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